每日速递:私改入户门 法官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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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李倩)邻居将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造成自家开门不便,该怎么办?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调解一起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原告王某与被告岳某是邻居,平日关系不错。可岳某私自将内开入户门改为外开,影响到王某一家的开门出行,原告遂找到小区物业。物业向岳某下达整改通知,岳某拒绝整改。无奈之下,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接案后,考虑到本案为相邻权纠纷,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从维系两家关系长远出发,选择以调解方式来化解此案。法官了解到,被告就是不习惯内开门,所以改为外开。于是,法官耐心劝导被告,从两家孩子平日一起玩耍,是共同成长的伙伴,以及邻里间低头不见抬头见,改门确实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等方面,向其释法明理,同时讲明,如拒不履行,法院将依法对其实施强制执行。最终,被告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将入户门改回内开,两家关系恢复了往日的和睦。
法官介绍
根据相邻关系的规定,对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使加以限制,这种限制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不动产权利人不能在他的不动产内恣意妄为,从而影响邻人对其不动产的正常使用及安宁;二是不动产权利人要为邻人对其不动产的使用提供一定的便利,即容忍邻人在合理范围内使用自己的不动产,如为邻人提供通行、引水、排水等便利。民法典规定的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仅是法院在对相邻关系纠纷案件进行裁判时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也是相邻各方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行为准则。特别是其中的团结互助原则,强调在处理相邻关系纠纷时,要坚持睦邻友善,互利共赢,相互替对方着想,为相邻权利人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和便利,反对损人利己。相邻各方发生纠纷时要保持忍让和克制,尽量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和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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