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 | 杜绝电动车上楼,需疏堵结合
有市民向本报反映,在个别小区内没有设置电动车车棚及充电设施,一些有充电设施的小区,使用率却并不高——
楼道停放电动车。
【资料图】
电动车上楼。
编辑同志:
我是西青区盛和嘉园小区居民,小区由多栋高层建筑组成。由于小区内没有非机动车存车棚及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导致小区内电动车上楼问题严重。个别楼层的楼道内,甚至停放着四五辆电动车,不但影响居民正常出行,还存在不小的安全隐患。据我了解,小区旁的文瑞家园有电动自行车充电车棚,但是距离我们小区太远,停在那并不现实。2月1日,《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正式实施,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并明确了处罚标准。但是小区没有电动车充电设施,不上楼充电,居民该去哪儿充电呢?
市民刘先生
小区内无充电设施
居民无奈推车上楼
2月6日17时30分,记者来到位于西青区盛和嘉园小区。此时正值下班晚高峰,骑电动自行车进出小区的居民非常多。记者在小区内看到,大部分骑电动自行车的居民都会通过楼栋门口的无障碍坡道将车推进楼道。记者跟随一位骑电动车的女士进入6号楼1门等候电梯。门开后,记者看到电梯轿厢并不大,女士骑着电动车进入电梯,轿厢内空间变得非常局促。记者又走访了小区内的多个楼栋,很多楼层的楼道内都有电动车停放,在问题严重的区域,一层楼停放着五六辆电动自行车。有的楼层,楼道停不下,居民就将电动车停放在楼梯间。
随后,记者又来到与盛和嘉园小区一路之隔的盛和丽园小区,该小区同样由多栋高层建筑组成,与盛和嘉园不同的是,该小区的楼栋口有门厅,很多居民就将电动车停在一楼的门厅处。
记者在这两个小区各转了一圈儿,均没有找到能给电动车充电的车棚。一位骑电动车回家的居民告诉记者:“别说充电车棚了,小区里连普通车棚都没有。有的居民把电动车停在楼道外,但小区内机动车停车位也紧张,经常还要跟机动车抢位置。不停楼上,让我们停哪儿呢?”记者询问两个小区的保安得知,目前,这两个小区确实没有能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车棚。附近有电动车充电车棚的,距离最近的就是文瑞家园小区,步行的话需要十几分钟,但那个车棚目前没人看管。
当晚,记者又步行来到文瑞家园小区,看到该小区的车棚位于小区最北侧,车棚十分宽敞明亮,目测可停放上百辆电动自行车,每隔半米就配备了一个电动自行车充电口。门口张贴着电动自行车棚收费标准:每个月20元,每天1元。但记者在车棚内观察发现,停放在车棚内的车辆屈指可数,有的车上面已经积了厚厚一层土。当时,正在车棚内充电的电动自行车仅有两三辆。车棚内有一个值班室,但里面黑着灯并没有人。记者又在文瑞家园各楼栋转了一圈儿发现,该小区公共空间相对较大,不少居民把电动自行车停在楼道外,但仍有部分居民骑车上楼。
社区发掘现有资源
加强基础设施建设
2月7日,记者先来到文瑞家园居委会,居委会主任告诉记者,文瑞家园从建设初期,开发商就规划了电动车充电车棚,同时,在电梯内安装梯控,电动车上电梯就会识别,电梯门无法关闭,电动车就无法上楼。但在实际使用过程中,却遇到了种种问题。比如,由于电梯梯控没有那么智能,导致一些老年人和残疾人使用的设备也被“关”在了电梯外无法上楼;有的居民能将电动车停在楼下,但是会把电池拆卸下来带回家中充电;由于小区比较大,有的居民觉得车棚距离自己楼栋太远,存车不方便;还有一部分居民觉得,存车和充电不应另外收取费用。接下来,社区将做好《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宣传和落实工作,联合物业公司引导居民规范停放自行车。
针对盛和嘉园及盛和丽园小区缺乏电动自行车停放及充电基础设施问题,记者来到西青区西营门街道办事处,办事处一位副主任回复记者说,华城景苑片区竣工已有七年,建设时没有配套规划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近些年,小区也多次进行调研,但由于小区公共空间小,停车条件有限。接下来,他们将到其他社区进行调研走访,吸取成功经验,健全基础设施。同时,在公共空间有限的情况下,调动更多资源,在小区内建立电池充电柜等设备,方便居民充电。同时,街道将做好新《规定》的宣传和引导工作,引导居民正确停放使用电动车。
法律人士详解规定
全面树立安全意识
近年来,因电动自行车等不规范的停放、充电行为,而引发的火灾事故频发。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王秀杰律师表示,本市《天津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公布和实施很有必要、也很及时。尤其是,它对于本市区域内维护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的良好管理秩序、杜绝电动车进入高层建筑停放或者充电、消除相关火灾事故的隐患,将会发挥十分重要的规范性作用。
首先《规定》明确了“两个禁止”,即“禁止在高层建筑的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和“禁止携带电动车或者电动车电池进入电梯轿厢”,并且规定对于“不听劝阻者、拒不改正者”,可由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以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其实,2021年6月21日国家应急管理部也曾公布过《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其中也有类似的禁止和处罚规定。但是,相较而言,本市的这个《规定》,将执法主体由单纯的“消防救援机构”扩展至“消防救援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力量明显得到扩大和增强。
当然,实际生活中,因为缺少相关场地和设施设备等客观原因,也确实存在部分居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难”的问题。对此,《规定》一方面明确了新建高层建筑应当配套规划建设电动车集中停放、充电场所及设施,配置具备定时充电、自动断电、故障报警等功能的安全充电设施。《规定》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隐患突出的老旧高层住宅小区及远年商品住房纳入改造计划,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同时,《规定》还考虑到了老百姓的电动车集中充电的用电成本,明确规定集中充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可以看出,本市的这个《规定》不但明确规定了老百姓在这方面的义务和责任,而且也十分侧重于政府及有关部门、基层组织在电动车消防安全方面的管理职责,其执行是立足于“疏堵结合”的。
当然,要让电动车“下楼”,一方面要在社区布置好保障性的硬件设施;另一方面,需要小区物业、社区、政府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做好宣传及监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积极督促改正,对拒不改正的,该处罚就罚,确保《规定》“长牙齿”,切实形成警示效应。引导居民将电动车推下楼。更重要的是,需要全社会树立安全意识,让“电动车下楼”成为居民自发的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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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记者 庄媛 文并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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