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个育儿假,咋能这么难?
本市已出台育儿假相关法规,但不少市民反映个别用人单位并不执行——
编辑同志:
我向贵报和《政民零距离》栏目反映,我是一名企业的员工,2021年11月29日,修改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公布实施,家有3周岁以下孩子的市民,可以向单位申请每年10天的育儿假,但是公司说没有“红头文件”,没出台实施细则,所以不予批准。
市民周丽(化名)
多位符合条件市民坦言
没有“红头文件”单位不执行
“我的育儿假硬是被公司拖作废了!”3月29日,在外企工作的周丽(化名)接受采访时气愤地说,她有两个孩子,一个刚过三周岁,一个两周岁。“去年刚出政策的时候,家里的老大还没满三周岁,我向公司申请,公司以没有红头文件和实施细则为由,拖着不批准。”周丽告诉记者,规定里有一条是:“条例规定的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周丽向市卫健委咨询,得到的答复是,规定已经开始实施,并给了周丽一个工会的电话,让她向工会反映。“我给工会打电话也不管用,他们没有执法权,没法约束企业。如果我继续追问这个事,就是和公司对着干,最后只能不了了之。”周丽说,出台政策对老百姓来说是件好事,但不能在官方网站一挂了之,不仅得有一个宣传和普法的过程,还要有执法和监督的过程,这样用人单位才会执行。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大部分用人单位均是以没有看到“红头文件”和实施细则为由拒绝执行。杨先生也是一家企业的员工,孩子一岁半。他向公司申请育儿假后,公司的答复是要制定一个执行办法,但是什么时候制定出来没有确切时间。“好多同事都等着这个信儿,什么时候能休育儿假不确定,也许等有了执行办法,孩子已经超过三周岁了。”杨先生无奈地说。
市民刘先生也遇到了同样的问题,除了希望企业能够尽快落实政策外,也表达了理解企业用人成本的压力。
记者采访相关企事业单位
有的等细则 有的执行难
修订后的《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用人单位是否执行,过程中有什么困难?记者据此采访了一些企事业单位。有的用人单位已经在执行,有的单位还在等“红头文件”和细则,而有的单位明确回答实施起来有困难。
本市一政府行政部门表示,并未收到“红头文件”,所以还没有正式落实育儿假这一政策。
某餐饮连锁企业相关负责人说,知道育儿假这一政策,但是在等待实施细则出台,也没有开始执行。
本市某连锁食品企业高管表示,他们知道育儿假这一惠民政策,但是在实际操作起来有困难。“我们这类企业离职频率非常高,人员流动大。如果员工申请带薪10天育儿假,假期结束后他们离职了,等到了其他企业还可以继续享受假期,但是我们的用人成本很高,执行起来确实有困难。”这位高管表示,希望制定政策时可以考虑一下行业性质。
市卫生健康委回应市民关切
会同相关部门推动假期落实
3月29日,记者就市民反映申请育儿假出现一定困难的问题,向市卫生健康委发了采访函,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给予书面答复如下:
2021年11月29日,天津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该决定于2021年11月29日当日公布并开始施行。此次修改,我市婚假、生育假(产假)、陪产假水平有了不同幅度的提升,同时,设立了育儿假、老年人住院护理假,为抚育3岁以下子女、照料年老父母提供了时间支持。
《条例》是地方性法规,法律效力要高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就是“红头文件”。修改后的《条例》文本刊载于市人大常委会网站“重要发布”一栏,网址为:www.tjrd.gov.cn/xwzx/ggl/index.shtml。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当落实对实行计划生育职工的奖励规定,接受驻地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根据《工会法》和《条例》,如用人单位不落实育儿假规定,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督促落实相关规定。工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本条例规定的陪产假、育儿假、护理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目前,市卫生健康委正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争取尽快印发,推动假期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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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报记者 狄慧
关键词: 红头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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